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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有道_捕捞

发布时间:2023-06-20 17:38人气:90

  为落实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近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农业执法、公安等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了非法渔具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余人,拉网式对东兴城区内的各渔具经营门店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销售如电鱼设备、可视锚鱼工具、绝户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对发现问题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依法处置现有违法渔具。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对经营户宣传讲解了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渔具门店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小编还了解到,目前东兴区共有36户渔具经营门店及场所,东兴区相关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加强日常监管,对销售禁用渔具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从源头上斩断违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将内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禁止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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