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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鱼逃不出“渔网”你亦逃不出“法网”

发布时间:2023-06-21 18:05人气:106

  2023年3月6日21时,大邑县局接报警称:有人在悦来镇朝阳村陈家河电鱼。随后民警出警现场挡获正在使用电网在陈家河电鱼的嫌疑人员王某,现场挡获捕捞工具1套,白色水桶1个,鱼若干。经审查,嫌疑人王某(男,36岁,大邑县人)对其使用电网设备在禁渔期、禁捕的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4月4日23时,大邑公安晋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大邑县晋原街道王滩大桥河道内有人非法捕捞。随后民警现场挡获正在使用禁捕工具鱼篓捕鱼的谢某军、王某、胡某、王某4人,挡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十余条,在现场挡获捕捞工具鱼篓2个,塑料鱼筐2个,手电筒4个。经审查,嫌疑人谢某军(男,36岁,大邑县人)、王某(男,33岁,大邑县人)、胡某(男,47岁,邛崃市人)、王某(男,29岁,大邑县人)对其使用禁捕工具鱼篓在禁渔期、禁捕的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军、王某、胡某、王某4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我局依法移送起诉。

  下一步,大邑公安将进一步推进“保护生态2023”专项行动,积极履行公安职责,持续加大夜间河道巡逻,扎实开展春季禁渔工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辖区内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现就我县2023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止垂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一)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禁渔期间收购、销售天然水域捕捞的渔获物的,销售禁用渔具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方法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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