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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36种渔具为何禁用?

发布时间:2023-06-28 12:44人气:113

  长江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前些年遭到破坏,珍稀特有物种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开始实施。

  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原有的14种禁用渔具细化和拓展至10个类别36种,明确了渔具名称、结构和作业方式、危害性等。

  《名录》对禁用渔具危害性的说明中,除了“捕捞强度大”以外,“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词出现的频次最多,共出现了6次,涉及5大类14种禁用渔具,这5大类是:笼壶、围网、地拉网、敷网、张网。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江水产研究所”)博士朱峰跃介绍,幼鱼资源是确保长江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所在,破坏幼鱼资源,会直接阻遏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造成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如果幼鱼资源被破坏,那么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完整性也就无从谈起。

  2019年9月12日,老河口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汉江老河口段水域内投放有大量地笼网。检察官迅速赶到汉江两岸实地调查,发现在汉江王甫洲段浅滩处,人为大量投放了笼网。随后,老河口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2020年2月至4月,检察官对汉江老河口段府洲村水域进行实地勘查,发现在浅滩水域仍有不少地笼网,随机打捞上船的地笼网中有大量死亡和腐烂的幼鱼幼虾,也有活鱼活虾。2020年7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长江“十年禁渔”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后,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未能对汉江老河口段地笼网捕鱼等非法捕捞现象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这起案件中的地笼网,在《名录》中对应的是第10大类第35和第36小类的笼壶。

  笼壶俗称地笼、蟹笼、虾笼,笼壶作业是根据捕捞对象习性,设置洞穴状物体或笼具诱其入内。《名录》中禁用的笼壶分为两类,分别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和定置延绳倒须笼壶,无论是哪一种,禁用的标准都是“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毫米”。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副处长雷良伟介绍,在长江流域湖北段,笼壶是非法捕捞中很常见的一种禁用渔具,其危害性就是对幼鱼的破坏程度很大。由于网目极其细小,作业时对鱼类大小、种类没有选择性,会将水体中的仔稚鱼、幼鱼一网打尽,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补充,严重威胁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威胁可持续发展的表现远不止“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种形式。雷良伟说,36小类禁用渔具中,拖网、耙刺等2个大类5个小类的禁用渔具会“破坏底栖生态”,从而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据了解,底栖动物是淡水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生态类群,主要包括寡毛类、软体动物和昆虫幼虫等,具有促进有机质分解、加速自净过程等作用,是维持健康生态系统的关键成员。在渔业上,底栖动物是鱼类等经济水生动物,如中华鲟、鳗鲡、青鱼、河蟹等的天然优质食料。在水环境监测上,底栖动物已成为有机污染的重要指示生物,起到水下哨兵的作用。

  据长江水产研究所有关专家介绍,渔民将网板与网具相连后形成的“底拖网”捕捞方式,会显著改变水域原有的鱼类群落结构和底栖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的稳定,所以也被称为“绝户网”。此次公布的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是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有效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从修复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影响角度来说,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生境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朱峰跃介绍,生境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较大规模实施才能看见效果,所以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主,通过在涉案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鱼类资源。

  日前,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元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宣判,王某元等4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被责令在案发水域放流成鱼8557千克、幼鱼约500万尾。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新洲区的王某元在2016年制作了一张禁用的“拦河大毫”网具,其后每年都使用该网具在沙河(系新洲境内三条主要河流之一,为长江支流)新洲区辛冲街河段非法捕捞。2020年8月,王某元邀约王某祥、王某生、熊某等人,趁夜晚或凌晨使用“拦河大毫”网具在沙河新洲区辛冲段非法捕捞河中野生鱼类。8月19日,王某元使用该网具在沙河捕捞时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经查,按起网次数计算,王某元等人当月非法捕捞13次,其中10次有渔获物,非法捕捞渔获物1.6万余斤。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卢永慧介绍,“拦河大毫”对应的是《名录》中第6大类第20小类的“敷网”,俗称“迷魂阵”,其对渔获物的适用性十分广泛,过高的捕捞强度有致使渔业资源发生衰退的风险。该案中,拦河网以彻底隔断沙河的形式布设,完全阻断了经沙河上溯下行的鱼类洄游路线,对鱼类种群具有严重的负面生态影响。

  经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该案中非法捕捞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8557千克,间接损失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约500万尾,水生植物、饵料生物损失量难以估量。

  长江水产研究所遂提出“放流成鱼8557千克、幼鱼约500万尾”修复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破坏远比修复容易得多。”朱峰跃说,对受损生态的评估需要准确把握生态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关系,专业评估更关心放流生物的种类和规模是否与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对等。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最高检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2021年11月,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拥有最长长江干流的湖北省,检察机关成立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行“非法捕捞现场庭审+增殖放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长江“十年禁渔”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履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没收地笼网133套、非法捕捞工具340套,增殖放流鱼苗约1600万尾、成体鱼约1万千克,通过现场庭审及放生等活动,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

  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指导意见》实行后,湖北省、市、县三级将分别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组织体系,各级检察长协同河湖长共同推进河湖治理管护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协作联动,可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河湖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对河湖环境资源进行修复或赔偿,切实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上游重庆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市三级检察院全覆盖设立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还探索“以劳代偿”等生态修复新方式,对部分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公益诉讼案件侵权责任人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将判缴生态赔偿金的诉求合理调整为“以劳代偿”“生态替代性修复”等更具可操作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力争办案效果最大化。

  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引下,在检察机关有力“助攻”下,以十年为期,今日饱受无鱼之苦的长江,未来必将重现“鱼虾自舞,但一舸芦花,数声霜笛,鸥鹭自来去”的美好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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