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站内信联系

您的位置:主页 > 天辰娱乐资讯 >

天辰娱乐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567

Email: admin@baidu.com

传真:+86-123-4567

手机:13888888888

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张某等4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11:45人气:104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既依法严厉打击,又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履职,以有力办案促有效治理,达到“办一案,治一方”的办案效果。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钱塘江干流处于禁渔期,仍在钱塘江水域使用直径为3.8mm的渔网非法捕捞鳗鱼苗3900余尾。经鉴定,张某等人使用的渔网直径均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明知他人实施前述行为,仍提供作案工具并从中获利1700余元。

  2022年3月至5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以下简称“钱塘公安分局”)继续抓获涉嫌非法捕捞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38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钱塘区检察院”)应钱塘公安分局邀请介入侦查,对案件的证据固定、人员分类处理和上下游犯罪的查处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涉及累犯等特别情形外,可对犯罪嫌疑人采纳数字化非羁押措施。按照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意见,公安机关又继续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并对7名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撤案处理。

  2022年5月至7月,钱塘公安分局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张某等37人继续移送钱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钱塘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等3人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有犯罪前科或曾受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较大,应予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3人均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2年8月12日至15日,钱塘区检察院先后对张某等3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8月31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等3人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为加强警示教育,钱塘区检察院在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的同时,向周边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教育;并邀请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场,通过现场送达检察意见书的方式,建议对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了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考虑到本案对钱塘江生态环境的损害,钱塘区检察院按照浙江省检察院关于融合运用检察审查、调查、侦查权的工作规定,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同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办理。目前,杭州市检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涉案人员已依法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合计29000元。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钱塘区检察院深入钱塘江干流沿岸村社、企业园区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制作宣传册,拍照普法短视频,组建法治宣讲团,向群众宣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杭州市检察机关以本系列案件办理为切入点,联合市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常态化开展钱塘江干流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治理,推动钱塘江干流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鳗鱼,因经济价值、营养价值高、无法进行人工生殖,是宝贵的鱼类资源,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钱塘江干流因水域宽阔、水质优良等地理因素,成为鳗鱼栖息生殖的主要水域之一。近年来,一些人为追逐经济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单独或结伙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鳗鱼苗,对钱塘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针对此类涉众犯罪多发态势,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准确区分罪责,分类处理,对于需要追诉的,及时以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社会面宣传教育警示工作,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