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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一男子用渔网和钢管在河里捕鱼遭了!

发布时间:2023-07-07 05:27人气:180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邀约朱某某(另案处理)捕鱼。二人携带从“拼多多”购买的3张渔网和钢管到南部县建兴中学旁的宝马河边, 周某某将3张渔网撑开后,用蚯蚓作诱饵放于渔网中,并用朱某某递给他的钢管将3张渔网放入河中。被巡查民警现场挡获,随即将二人口头传唤至南部县公安局建兴派出所,二人对非法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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