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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成绩女子主动逢迎孩子老师却遭到侵犯老师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7-09 08:04人气:192

  作为一位母亲,为了提高自己女儿的学习成绩,极力讨好女儿的老师,其实本无可厚非。不过,由于热情过度,让老师产生了误会,以为其芳心暗许。

  当这位母亲发觉被老师误会后,不仅没有立即进行澄清,反而为了女儿的学习成绩,主动逢迎孩子老师,平时嘘寒问暖不说,还主动帮其做家务,甚至还投其所好送高档渔具。

  正是由于这位母亲一系列的逢迎举动,让老师误会加深,从而最终犯下了错事,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

  下面,本文想通过这则案例,着重对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行为,详细加以阐述,文中若有不足之处,还望诸位批评指正。

  杨女士在参加女儿的家长会时,因女儿数学成绩太差,被女儿的数学老师兼班主任蔡某批了个体无完肤。杨女士虽然懊恼蔡某当众批评自己不留情面,不过却也深知蔡某的出发点是好的。

  毕竟自己女儿下半年开学就要进入初三了,如果数学成绩再不想办法补救,拖到初三的话,估计就没什么希望了。

  于是乎,家长会结束后,杨女士便来到蔡某所在的教研室,以请教女儿学习上的事情为由,约蔡某吃个便饭。蔡某见杨女士态度诚恳,而且长得颇为秀丽温柔,便点头答应了。

  两人在某海鲜大酒楼的雅间里,一边吃饭,一边交流孩子学习上的事情,期间,两人不仅相谈甚欢,而且都喝了不少的酒。酒足饭饱后,杨女士便趁机请求蔡某能够给自己女儿格外关照。

  醉醺醺的蔡某不仅满口答应,而且还主动提出每个星期六,可以免费帮杨女士女儿补习数学课,杨女士听罢顿时大喜过望。在之后的日子里,每逢星期六,杨女士便领着女儿到蔡某家补习功课。

  在蔡某给女儿补课期间,杨女士为了赢得好感也没有闲着,每次都主动帮蔡某收拾屋子、打扫卫生,把蔡某乱糟糟的家整理得井井有条。蔡某看在眼里,心里不觉泛起了涟漪,对杨女士有了一种异样情愫。

  在随后的日子里,蔡某便开始频频对杨女士做出暗示,表达自己的爱慕之意。杨女士见状,虽然心里很想立即严词拒绝蔡某,不过,为了女儿的学习成绩,杨女士最终还是采取了主动逢迎的态度。

  杨女士不仅经常给蔡某发信息进行嘘寒问暖,而且当得知蔡某喜欢钓鱼后,便立即购买了一整套昂贵的渔具送给蔡某。此外,每当蔡某给自己女儿补课时,杨女士便亲自下厨做些拿手菜犒劳蔡某。

  对于杨女士的主动逢迎举动,蔡某显然会错了意,以为杨女士真的对自己有好感,于是便找了个机会,将杨女士约到自己家中吃饭,打算正式表白。

  吃饭期间,两人开了瓶白酒助兴,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后,杨女士觉得天色已晚,而且觉得酒劲上来了,感觉头有点晕,浑身无力,便打算告辞离开。然而,就在这时,蔡某突然拿出一枚钻戒,单膝跪在杨女士面前,当场进行了表白。

  杨女士见状,显然傻眼了。眼见事情闹大,即将不可收场的杨女士,这次终于不得不向蔡某进行了摊牌。她不仅严词回绝了蔡某,而且还道出她和丈夫之间很相爱,因此不可能选择离婚和蔡某在一起。

  蔡某听到杨女士的话后,顿时愤怒异常,觉得杨女士一直在利用自己,戏耍了自己的感情。有道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喝了酒的蔡某最终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犯下了错事。

  他竟然趁着杨女士醉酒无力反抗,对其实施了侵犯,事后,杨女士选择了报警处理。然而,面对警方的讯问,蔡某却坚决否认自己属于强奸。

  蔡某声称杨女士当时反抗并不强烈,属于半推半就,而且他也并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侵犯杨女士。此外,蔡某还声称自己和杨女士之间关系暧昧,并拿出平时和杨女士之间的亲密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蔡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侵犯杨女士。而且杨女士当时反抗并不强烈,似乎属于半推半就,这从事后杨女士身上穿的衣服并未出现破损,而且身体上也并未出现明显伤痕,可以得到佐证。

  因此,本案乍一看的话,蔡某似乎的确并不构成强奸罪。不过,本案中,蔡某难道真的就不构成强奸罪吗?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

  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趁妇女醉酒之机实施侵犯,趁妇女熟睡之机实施侵犯,趁妇女患重病之机实施侵犯,冒充妇女丈夫实施侵犯,假冒治病侵犯妇女,利用迷信侵犯妇女等等。

  就本案而言,事发时杨女士由于酒劲上来了,不仅感觉头晕,而且浑身无力,因此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蔡某在这种情况下,趁机与杨女士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是趁妇女醉酒之机实施侵犯,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

  由于当妇女处于醉酒状态时,失去了应有的防卫能力,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实施侵犯,女方是无法做出剧烈反抗的,因而也就并不能认定女方属于半推半就。

  换句话说,趁妇女醉酒之机与其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侵犯,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因而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蔡某趁杨女士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时,与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既然蔡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那么,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而言,蔡某由于并不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之列,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了,一些人认为,本案中,虽然杨女士处于醉酒状态,可是蔡某也处于醉酒状态,蔡某属于酒后的一时冲动,因此,是否可以免除处罚呢?

  由此可以看出,醉酒并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会按照正常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因此,就本案而言,蔡某并不能以醉酒为借口,逃脱法律的惩处,也就是说并不会因此而被免除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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