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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违法渔网渔簖危害多

发布时间:2023-07-15 05:22人气:167

  近年来,随着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不断深入,各处河流湖泊的水质越来越好,河流湖泊内的鱼虾等也因环境适宜繁殖生长而逐年增多。鱼虾等河鲜的增多,也使得非法开展捕捞作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9年5月份,某航道站接到群众举报,在某航道中有人非法设置渔网渔簖,使过往船舶有被渔网、渔簖缠绕螺旋桨造成船舶停车失控的险情,直接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航道部门联合渔政、公安等部门迅速出动,开展案件调查,与渔网业主取得联系,严厉告知在通航水域设置渔网渔簖的违法行为,业主表示立即拆除。在航道站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渔网渔簖成功拆除。

  非法设置渔网渔簖,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中也有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渔网渔簖的非法设置,因为隐藏水下,肉眼难以发现,一方面会阻碍河道形成阻水,影响河道的流速,从而影响防汛的安全;另一方面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渔网会缠绕到过往船舶的螺旋桨,螺旋桨会瞬间不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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