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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一商户销售禁用渔具(渔网)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30 08:53人气:142

  案件来源:2020年5月8日道真自治县综合局执法人员与农业农村局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渔网)21张。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当日核实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调进渔网(小网)10张。其进价3.50元/张,销价5.00元/张,销售了8张,实现销售收入40元。2019年8月调进渔网(小网)25张,进价5.00元/张,销价7.00元/张,已销售6张,实现销售收入42.00元。两次共调进35张渔网(小网),其货值金额共160元,至2020年5月8日共计实现销售收入82.00元。

  根据黔农发【2007】77号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告;对当事人未销售的渔网21张,委托道真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网目均小于5cm,21张渔网鉴定为禁用渔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打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身份复印件;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6、询间笔录;7、权利义务告知书;8、委托鉴定书;9、网目测量报告;10、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告;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2020 )道综执05 字第 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计财保障股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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