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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人!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鱼!

发布时间:2023-07-23 10:28人气:119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天然水域禁渔期。

  犍为县所辖的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活动,禁止扎巢取卵,禁止销售和收购野生河鱼。

  2.对全县所有的天然水域、水产品销售现场、涉渔餐馆(饭店)、码头、车站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禁收购、销售、运输、经营非法捕捞的天然鱼类。

  3.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作业和非法生产电捕鱼器的行为,依法查处经销电、炸、毒鱼药品及渔具的商家、企业。

  4.重点检查县境内交界水域和难以管理水域,特别是要加大对电烧鱼比较突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江段的检查力度。

  非法捕鱼是指在天然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行为。

  处罚标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捕捞情况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019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岷江河,在玉津镇银豪宴府外岷江水域,抓获岷东乡陈某、肖某两人电鱼。现场收缴钢质渔船1只、电捞杆2根、捕鱼网1个、电瓶1只、升压器1台、渔获物13.66公斤。

  据统计,2019年犍为在禁渔期间共查获违规捕捞案件11起15人,行政罚款3116元,收缴渔船2艘、地笼800米、拦河网350米、电鱼工具21台套,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起7人,有效地打击了禁渔期违规违法捕捞、收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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