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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渔网” 触碰“法网”

发布时间:2023-07-25 07:54人气:165

  2022年8月10日凌晨1点,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将地笼放入水中。8月15日1时许,王某来到此处查看地笼中捕鱼情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地笼及捕获的水产品35.4公斤。

  经大庆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捕捞水产品的渔具属于散布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眼对角线厘米。根据《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问题的规定》,“地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地笼”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去后很难逃脱,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无法估量。

  2023年7月19日,龙凤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地笼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渔业资源进行生态补偿,向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投放鲫鱼、泥鳅鱼共5600尾。

  广大群众一定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树立法律底线思维,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共同构建美好家园。一旦发现非法捕鱼行为,应主动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渔政执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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