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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一男子非法捕捞河鱼法院审判!

发布时间:2023-08-23 17:57人气:57

  8月15日上午,兴文县人民法院在兴文县古宋镇久庆村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巡回审判。部分当地村民到场旁听庭审,在家门口“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一自然水域中使用电鱼工具捕鱼时,被兴文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当面称量,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河鱼119条、净重575克。

  经兴文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的渔具,使用该捕鱼工具捕鱼的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案发当天属于禁渔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若干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缴纳生态修复金950元。

  凡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渔获物种类或数量多少,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采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的方法捕鱼,会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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