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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首例非法捕捞案!让“捕鱼者”变“补鱼者”

发布时间:2023-08-25 01:13人气:190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司法理念,持续加大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资源保护的力度,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积极探索延伸工作职能,8月23日,嵩明县法院会同嵩明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嵩阳街道在新春邑村委会、上游水库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增殖放流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

  由嵩明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对近期嵩明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柴某1、夏某某、柴某2非法捕捞水产品三案进行宣判。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人员、上游水库周边村组干部及村民100余人参加活动。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柴某1使用银鱼网数十次到嵩明县上游水库新春邑村小菜园附近捕捞银鱼、池沼公鱼等水产品300余公斤。其中银鱼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销售到农贸市场水产店,根据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共计60次转账12328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使用地笼一百余次到嵩明县上游水库中段水域捕捞池沼公鱼、小马鱼等水产品,在嵩明县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销售禁捕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获利人民币28063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柴某2使用渔网十余次到嵩明县上游水库中段捕捞水产品,后由其妻子到农贸市场附近售卖获利人民币2760.1元。

  嵩明县农业农村局认定,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30年6月30日为“十年禁渔”的禁渔期间,嵩明县上游水库被列入“十年禁渔”的禁捕范围内;被告人柴某1使用的6张银鱼网属于禁用渔具;被告人夏某某使用的7个地笼名称为笼壶,属于禁用渔具;被告人柴某2使用的7张渔网名称为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牛栏江(嵩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的禁捕时间和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单片刺网、笼壶、三层刺网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三被告人愿意以在嵩明县上游水库水域增殖放流相应价值鱼类的方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宣告缓刑;判令由三被告人在上游水库水域增殖放流案涉价值的鱼类,没收捕鱼工具及查获的渔获物。三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及各单位工作人员“趁热打铁”,围绕捕捞水产品法律规定、捕捞水产品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增殖放流的概念和意义等内容展开普法宣讲,让群众了解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性,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给社会及子孙后代造成的严重后果,提醒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共同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活动第三阶段,各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人员及部分群众一起来到上游水库参加增殖放流活动。为保证增值放流鱼苗的存活率,同时考虑到上游水库水质情况,此次放流鱼苗品种选定、重量核定等关键环节均由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参与,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现场核验后放入上游水库。

  活动现场,6万尾花莲、白莲鱼苗通过传送带缓缓投放到水中,一条条鱼苗将在这里安家落户、繁衍生息、修复河流生态环境。

  本案是嵩明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也是首次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坚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适用由涉刑人员购买相应价值鱼苗增殖放流的承担方式,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同步推动违法行为惩治与生态环境修复,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对鱼类生存和繁衍构成灭绝性威胁,渔业资源缺失而持续衰退,最终危害的也是人类自己。嵩明法院将持之以恒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警示群众非法捕捞的危害,并积极适用“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健全“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共同治理”审理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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