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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7 08:00人气:7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陈丽红)3月14日上午,四川省攀枝花市召开消费维权暨“春雷行动2023”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陈先生搭乘分段计价公交车过程中,因上下车未使用同一手机扫码,被扣费系统按2次全程票价扣费共10元。陈先生向市公交公司提出应按实际发生的乘车区间扣费,2次共计4元,应退费6元。市公交公司认为扣费方式已广泛公示,陈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因其过失产生的费用。

  经调查,“下车未刷卡或扫码将计扣全程票价”的分段计价收费方式属行业惯例,涉嫌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并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调解,市公交公司现场退还陈先生乘车费6元,并于2022年年底完成了收费系统更新,设置为消费者上车扫码定位,如下车未扫码,收费系统将消费者上车站点至终点作为收费区域计价收费。

  杨老先生于2022年2月在某通信经营部花300元购买老年手机一部,使用过程中常出现断线情况。经多次清理、换卡等处理,故障仍未排除。杨先生认为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通信经营部认为系手机信号问题,不予退换货。

  经调查,杨先生购买该手机后,因通线次到该经营部维修处理,一直未能正常使用。鉴于更换手机卡后仍未消除故障,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关规定,经调解,经营部退还杨先生购机款300元。

  钟女士在某美容院购买整形美容项目时,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反复推荐下,向某外地银行贷款3万元,用于支付整形美容项目款。后因还款不便、利息较高等原因,要求撤销贷款。美容院认为贷款协议是钟女士自愿与银行签订的,应与银行协商解决。

  经调查,美容院工作人员为达促销目的,在向钟女士推荐贷款时未全面、清楚的告知贷款的有关信息,钟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也未认真研读有关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经多次调解,促成美容院主动与银行对接,帮助钟女士顺利办理撤销贷款事宜。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该美容院不得再宣传贷款项目,并协助20余名办理了此类贷款的消费者撤销贷款,涉及金额40余万元。

  2021年10月,王先生在某渔具店花1600元购买国庆限量版钓鱼竿一支,渔具店承诺终生免费维修。2022年7月,鱼竿出现裂痕,王先生去渔具店维修时,被告知厂家已停产,无法维修。

  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渔具店咨询取证,获取了店内“工厂直销,终生换节”的宣传广告。经过证据展示和宣传引导,渔具店免费为王先生更换了同款同型号鱼竿。因该品牌鱼竿确已停产,王先生表示理解,不再坚持终生免费维修服务主张。

  2022年初,患有前列腺疾病的杨老先生在某杂志上看到某治疗前列腺疾病的药品广告,销售人员宣称该药品还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随后杨老先生花6000元购买了15盒。服用6盒后感觉没有任何效果,电话联系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销售商要求退货,对方不予理睬。

  经查询,该药品进行了备案注册,是正规药品。但销售人员宣传此药可治疗各种疾病,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在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南关区分局的大力协助下,2022年3月老人成功退货,商家退还杨老先生剩余的药品价款3500元。

  2022年9月攀枝花发生本土疫情期间,李先生在美 团外卖网站上的某网店购买排骨和猪肉时,发现价格较疫情前偏高,要求经营者退补差价,并停止抬高价格行为。

  经调查,本土疫情期间因进货价格上涨,猪肉的零售价也相应略有上浮,属正常价格波动。但某网店存在将普通“中排”标注为品牌“中排”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变相提高价格。经调解,某网店退还李先生差价73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网店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77元,处以罚款754元。

  张女士2022年11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合同总价款68700元,其中包括从西昌调运车辆费用3000元。数天后,因车辆故障在4S店维修时,张女士听说该车并非在西昌调运,要求商家退还车辆调运费3000元。

  经调查,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车辆是否从西昌调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某汽车经销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3000元车辆调运费用。

  2022年6月,王女士在某理发店充值300元办理了会员卡,商家承诺免费赠送一次洗头。11月,王女士到理发店洗头后,提出注销会员卡,并退还卡内余额30元。商家称会员卡内至少应有30元余额方能享受会员服务,如要注销会员卡,应单独支付本次洗头费用40元,卡内余额也不予退还。

  经调查,理发店未与王女士书面约定注销会员卡的具体事项,也未明确赠送的洗头服务使用期限,仅以理发店的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销卡退费无法律依据。经调解,理发店退还王女士支付的洗头费用30元及会员卡余额30元,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

  2022年9月,刘女士在东区某酒类经营部花1800元购买了5件某品牌系列白酒。饮用时,感觉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商品,要求退货处理。

  在经得刘女士同意后,消委工作人员委托官方授权的某品牌白酒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对该批白酒进行了鉴定,结果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购酒款1800元。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2022年5月,某超市在店内宣传某品牌奶粉298元/罐,加50元可得2罐。王先生支付348元后购买了2罐,但超市只出具了298元的购物小票。后王先生认为超市虚抬价格,以达到促销目的,且未据实出具购物小票,要求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超市某品牌奶粉的进货价为258元/罐,销售价为298元/罐,价格上浮15%,属于正常市场价格行为。但超市未全额出具购物小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调解,超市将王先生未开罐的1罐奶粉作退货处理,退还购物款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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