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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2023年上半年长江十年禁渔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30 10:11人气:62

  为持续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从2023年上半年案件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3年4月29日,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徐某在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村某渔具店内销售禁用渔具盘钩、爆炸钩。经查,当事人徐某已销售盘钩8个、爆炸钩未售出,销售单价为盘钩每个3元,爆炸钩每个1元,当事人销售收入24元。徐某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禁用渔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销售的禁用渔具盘钩122个、爆炸钩70个、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月6日,杨某品与杨某文、杨某武在湄潭县复兴镇复兴河大河坎、过水坝河段处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湄潭县公安局立案查处。杨某品、杨某文、杨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分别缴纳了生态修复金6000元,共计18000元。经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杨某文、杨某武(杨某品另案处理)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2023年3月17日,湄潭县公安局将杨某文、杨某武移送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湄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文、杨某武作出没收渔具、分别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7日上午,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西秀区黄腊乡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黄腊乡某渔具店内销售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经查,李某某从网店购进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0个到店销售,已销售3个。李某某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西秀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没收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7个、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5月30日,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将刘某销售禁用渔具的问题线索转至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当日,普定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普定县公安局、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到定南街道市场西路刘某经营的某渔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墙上挂有长江流域禁用渔具三层刺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刘某从网店购进三层刺网5铺,已销售2铺。普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没收三层刺网3铺、违法所得80元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2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碧阳大道某渔具店内销售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钓钩数8个)、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等3类型7种不同规格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彭某某处以没收禁用渔具线个、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40个、多重刺网20铺、没收违法所得223元并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0日,金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乌江流域后山镇大塘码头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蔡某携带有9个勾尖的拟饵复饵4个。蔡某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其行为违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蔡某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7月24日晚,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相约前往骂鳃河流域使用周某某的电鱼机捕鱼被黔西市公安局查获。2023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黔西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黔西市农业农村局。鉴于谢某某按照黔西市农业农村局评估意见,主动购买价值2088元的鱼苗完成增殖放流,黔西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谢某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碧江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违法捕捞案

  2023年6月30日,刘某某在锦江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老口桥码头水域使用三重刺网实施违法捕捞时,被渔政视频监控系统抓拍预警,碧江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现场查获自用船1艘,三重刺网4铺,鱼桶1个,鳜鱼、黄颡鱼、鳊鱼等渔获物3.3公斤。经认定,刘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违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执法机关对刘某某进行立案调查,扣押涉案渔获物及实施工具,并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移送至碧江区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6月1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凯里市西门街道对凯里市辖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其经营门店销售禁用渔具刺网52铺(网目尺寸1-2cm)。当事人刘某某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是第二次违反有关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没收禁用渔具刺网52铺(网目尺寸1-2cm)及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6月30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在龙里县洗马镇平坡村清水江水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使用4.5米的手杆4根、5.4米的手杆3根进行多杆多钩垂钓。陈某某多杆多钩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陈某某自行采购鱼苗182斤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开展增殖放流,龙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渔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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