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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5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02 07:48人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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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9日17时许,当事人罗绍山在万州区长坪乡段与白河沟汇合的河叉处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进行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新乡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含路亚竿1根,渔轮、鱼线千克),因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2023年4月5日,当事人万科在长江干流万州区高峰街道朝阳村5组水域进行垂钓,经群众举报,被万州区公安局高峰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1根钓竿、1颗钓钩,有钓获物蒙古红鲌1尾,经现场称重为0.74千克。案发当天,万州区公安局高峰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钓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向帮喜于2023年4月11日从重庆市云阳县收购40头生猪到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品有限公司待宰,静养在3、4、9 号待宰圈舍中,其中3头无畜禽标识,具备有检疫证明(证明编号:50091688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前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账簿中记录回收农药包装有1851个;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7月17日的农药销售台账记录显示该期间共销售农药产品672瓶(袋);未见你经营部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账簿和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处置公司的交接记录;现场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内见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塑料瓶33个,是2023年1月回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2年7月9日17时许,当事人李云在万州区长坪乡段与白河沟汇合的河叉处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进行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新乡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含路亚竿1根,渔轮、鱼线千克),因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从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以40元/包价格购进了在重庆市没有审定、引种和备案的“旱优3015”杂交水稻种子60包,至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在万州区长滩镇以40元/包价格卖出了4包,待售的8包(包括当事人向购买者召回3包)种子退回了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160元;涉案种子货值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当事人重庆观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19日至4月10日期间,从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草盘村2组“重庆万州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德康种猪场”购进仔猪6批次共3300头,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6份;2023年3月26日,购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活疫苗30件(50份/12瓶/件)等兽药;2023年4月10日,购买的乳猪康(散装)10.32吨等饲料;均未作养殖档案记录记载。其提供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中有应当记录项“畜禽养殖场平面图,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生产记录中来源地、调入调出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免疫记录”等均为空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由于当事人需要一点旱稻种子,但不知道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在什么地方,是请万州区陈剑虹农资经营店的陈联奎帮忙代买的),以40元/包价格购进了未在重庆审定、备案的“旱优737”杂交水稻种子5包,至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在万州区白羊镇卖出了1包旱优737杂交水稻种子,2023年2月17日主动招回售出的1包旱优737杂交水稻种子,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从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以40元/包价格购进了未在重庆审定、备案的“旱优3015”杂交水稻种子60包,至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在万州区龙驹镇以45元/包价格卖出了4包,待售的18包种子退回了重庆市迪卡农业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180元;涉案种子货值2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9日期间从江苏丰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荃银天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未在重庆审定、备案的“旱优3015”650㎏1300包和“旱优737”10㎏20包杂交水稻种子。2023年2月14日向江苏丰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了“旱优3015”494㎏988包,当事人涉案“旱优3015”、“旱优737”杂交水稻种子数量共166㎏332包。在2022年11月23日至12月30日时段内以40元/包的价格向万州区龙驹镇先传农资经营部、万州区长滩镇任茂华农资经营部、重庆市万州区张地埔家庭农场、万州区白羊镇双石村水稻种植大户杨平、万州区白羊镇陈方国农资经营部销售了“旱优3015”和“旱优737”共305包。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没收了当事人在各地待售“旱优3015”151.5㎏303包和“旱优737”7.5㎏15包,当事人实际销售了“旱优3015”4.5㎏9包、“旱优737”2.5㎏5包,共获违法所得560元,涉案货值为132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2023年1月5日14时30分许,护渔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原鄂渝钢材外水域使用2根钓竿、2颗钓钩、用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2023年1月6日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同日提取了护渔队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制作了《视频资料》,并向参加现场查获行动的护渔队员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6日10时许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并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1月5日14时30分许,护渔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原鄂渝钢材码头外水域使用3根钓竿、5颗钓钩、用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2023年1月5日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同日提取了护渔队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制作了《视频资料》,并向参加现场查获行动的护渔队员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月5日15时许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并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1月10日12时57分许,护渔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明镜滩水域使用1根钓竿、1组拟饵复钩钓具(共6个钩尖数)进行垂钓,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2023年1月1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同日提取了护渔队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制作了《视频资料》,并向参加现场巡查的护渔队员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月11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并收集制作了《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照片》.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1月31日19时30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斑竹林水域使用2根钓竿、2颗钓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时,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1月31日19时30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斑竹林水域使用2根钓竿、2颗钓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时,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16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磨刀溪大屋沟灯台村段水域使用2副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2副刺网(分别长9.7米m,高0.7m,网目大1.7cm)、渔获物(麻花鱼)14尾0.11kg.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地中、谭锐、张孝鸿不起诉”。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16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磨刀溪大屋沟灯台村段水域使用2副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2副刺网(分别长9.7米m,高0.7m,网目大1.7cm)、渔获物(麻花鱼)14尾0.12kg.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16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磨刀溪大屋沟灯台村段水域使用2副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2副刺网(分别长9.7米m,高0.7m,网目大1.7cm)、渔获物(麻花鱼)14尾0.13kg.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3年2月3日13时26分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小周镇姚家水域使用1根钓竿、1颗钓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时,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无钓获物,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2月14日20时30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小周镇姚家水域使用1根钓竿、1颗钓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时,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无钓获物。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15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铁峰乡洞溪河富强村5组段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小周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1副刺网(长25m,高0.8m,网目大2.3cm)、渔获物(鳔子鱼)22尾.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15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铁峰乡洞溪河富强村5组段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小周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1副刺网(长25m,高0.8m,网目大2.3cm)、渔获物(鳔子鱼)22尾.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起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2年4月8日16时许,当事人在万州区磨刀溪支流东流溪丛木村段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时被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1副刺网(长24.8m,宽0.4m,网目大3.2cm)、渔获物92尾1.69kg.

  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 “刺网(单片刺网)”,是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决定对李曾超不起诉”。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3年1月31日19时30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斑竹林水域使用2根钓竿、2颗钓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时,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有钓获物翘嘴红鮊1尾,重量0.46公斤,由当事人现场放生,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2月9日20时30分许,执法人员与护渔队员例行巡查时,在长江云阳县巴阳镇关塘水域发现当事人用泥鳅打窝、用泥鳅做钓饵、以钓方式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钓竿1把、鱼扣1个、抄网1把、泥鳅打窝用具1组、鱼钳1把、泥鳅1.75kg,有渔获物2尾2.05kg(翘嘴红鮊、蒙古红鲌各1尾),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带执法人员到云阳县巴阳镇榕树路103号“万云酒楼”,从酒楼冰柜里取出对其在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使用泥鳅打窝后捕捞的渔获物,并现场指认了这些渔获物。同时,在酒楼一角落取出剩余的泥鳅并进行了指认。执法人员拍摄了当事人指认渔获物、泥鳅的照片和渔获物、泥鳅称重的照片和视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2年5月8日,当事人付仕权在长江干流万州段河溪口库汊水域通过锚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因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钩刺耙刺”,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机关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并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3年4月25日17时许,当事人熊冠军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高粱大桥下水域使用3根钓竿(6颗钓钩)垂钓时,被万州区护渔队员现场发现。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熊冠军使用3根钓竿(6颗钓钩)、钓获物4尾(重1.36千克)、护渔队员拍摄了视频资料、照片和当事人身份登记。钓获物(活体)被护渔队员现场放生。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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