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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成都崇州公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3-09-08 07:11人气:129

  成都崇州公安以“磐石行动”“十年禁捕”为抓手,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收缴刺网、笼壶、真饵复钩、“可视钓”等非法捕鱼作案工具20余件(套)。今年截至目前,崇州公安累计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起、犯罪嫌疑人5名。

  2022年5月23日下午14时许,崇州公安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我市道明镇赵家河坝进行专项巡查时,发现一名正在垂钓的男子神色略显慌张。

  随即,民警和执法人员上前对男子赵某某进行现场询问,告知其3月1日-6月30日为我市的春季禁渔期,是禁止垂钓的,并当场询问赵某某是否存在网鱼行为,但赵某某予以坚决否认,并带上钓具准备离开。

  然而,待民警和执法人员走后,赵某某再次返回了方才的垂钓地。返回的目的是其在民警和执法人员到来前就事先在河中布下了渔网,想抓紧打捞起来。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和执法人员其实早已将赵某某的下网过程拍摄了下来,正当赵某某收网之时,民警和执法人员伺机将赵某某抓个人赃俱获。

  面对重重铁证,赵某某不再“嘴硬”,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经民警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赵某某非法捕捞取得渔获物宽鳍鱲2尾,总重109g,其使用的三层刺网也为禁用渔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2年7月23日14点20分,崇州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对我市廖家镇羊马河进行巡查,在晏家渡段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使用多根海杆钓鱼。

  经民警现场检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一共使用了4根海杆,且每根海杆都用的是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线个钩尖),现场未查获渔获物。根据农业农村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通告,范某某使用的真饵复钩为禁用渔具。随即,范某某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据范某某供述,23日当天,其从郫都区返回崇州市途经晏家渡河段时发现有人在此钓鱼,于是范某某也想尝试一番。13点50分,范某某使用其“爆炸钩”渔具开始钓鱼,直至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挡获。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范某某供述称自己钓鱼纯粹是为了娱乐放松心情,而对于自己购买的“爆炸钩”,其事先也并不知晓它是禁用渔具,但这一番说辞并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最终在民警的法制教育下,范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范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崇州公安对上述2名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崇州市的禁捕范围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时间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十年。在禁捕期、禁捕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不仅影响鱼类的繁殖,破坏渔业生态资源,同时也影响着河道的泄洪及船只的航行安全。因此请大家务必注意并做到以下几点:

  •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活动;

  • 对在禁捕范围从事娱乐性垂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以及拾钓、海杆、锚钓、串钓、爆炸钓、翻板钓、滚钩、笼子钩、联体钩、鱼枪、弓弩等捕捞行为;

  •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在桥梁、河堤等公用通道进行娱乐性垂钓;

  •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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