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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渔获35斤江西南昌县3人被罚36万

发布时间:2023-09-17 20:13人气:149

  江西南昌县农业农村局14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进行捕捞,江西南昌县3人被罚了共3.6万元。公示信息如下: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12日10时许开着五菱荣光来到南昌县蒋巷镇南矶山路口堤边,随后徒步走入鄱阳湖西湖水域,来到西湖水域三人用买来的1副手撒网和在湖区地上捡的2副三层刺网捕捞。15时30分许在返回的路上被南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抓获,现场检验渔获物有白鱼、草鱼、鲤鱼、白鲢、鱤鱼、鳜鱼、鳊鱼、鲫鱼、鲶鱼,经称重渔获物共计17.54公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6“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一般子一档,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李**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2、对王**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3、对王**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4、没收渔获物17.54公斤(已移送给县水上公安);5、没收三层刺网2部(已移送给县水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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