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阳山公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强化禁渔期水域执法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
近日,黄坌派出所值班警员巡逻至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路段河域时,看到两名男子穿着“蛙人”潜水装备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值班警员果断出击,当场抓获2名电鱼违法嫌疑人,并在现场起获一件“下水裤”、两台电鱼机、一个自制鱼网、一个自制鱼袋、两个自制电杆、一个增氧泵、一台氧气压缩机、两个轮胎、两支电筒等作案工具。
经审讯,两名男子对自己在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