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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被查!请停止不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10-17 05:45人气:57

  使用禁用渔具会使得渔获量大幅度增加,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开采,破坏水生动植物的生存条件,破坏河流、湖泊等水域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生态平衡。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相关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称有群众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捞刀河流域水渡河桥下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经查,当事人蔡某在禁渔水域使用一根带有显示屏和摄像头的鱼竿钓鱼,现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经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蔡某所使用的捕鱼渔具为“可视锚鱼”,该渔具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禁用渔具。

  该行为已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蔡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夏季汛期来临,特别是暴雨天气过后,各水域水位都有所增长。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仍有许多市民在河流、水库等地进行垂钓。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也提醒合法进行垂钓的市民朋友,水边看似水浅,但有很多青苔,较为湿滑,极易使人滑落水中发生危险。也请市民朋友提醒家中的青少年儿童,不要因天气炎热独自或结伴到野河、水库或蓄水池游玩。(供稿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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