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渔船搭载姚某乙、姚某丙,在禁止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的禁渔区,姚某甲指使船员姚某乙和姚某丙张开渔船两侧的横杆,把渔网和电线同时放进海里,然后由姚某甲打开发电机进行通电底拖捕鱼作业,至被海警查获时共放网4次。
经鉴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网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同时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损坏,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向濠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三人在领到起诉书当天,一次性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7.7万余元,并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生物多样性,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渔业从业者以本案为戒,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