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方通报是3月31日23时许,安徽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某与同年级学生王某某(同为男性,及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徐某某拳击王某某致其倒地,王某某后
两点,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就是双方都有动手,可能双方都没有持械,造成死亡不是预谋的,这些是区别于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归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过失致死,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也就是14周岁的打人者不用负刑事责任。
很难接受吧,这样的设定是出于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实施刑罚,不是最有效的挽救方法,应该用教育矫治措施和保护处分来替代。
那如果这个案子最后认定是构成故意杀人了,因为该罪是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因为不满18周岁,所以不适用死刑。
另外因为双方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受害者家属可以同时起诉打人者家长及学校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