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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发布时间:2023-11-18 16:25人气:105

  使用视频辅助装置垂钓、利用背负式一体机电力捕鱼、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垂钓捕捞……为持续巩固拓展我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持续营造长江十年禁渔良好氛围,我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今年以来各地渔政执法典型案例,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打造美丽江西作出新贡献。

  2月19日,当事人蔡宝某、蔡保某在乐安河(万年段)非法捕捞,被万年县公安局梓埠派出所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渔网3副、小船1艘、野生鱼10余公斤。经查,2月19日凌晨4时,两名当事人驾驶木船、使用三层刺网在乐安河(万年段)非法捕捞。

  2020年,万年县将捕捞许可证全部回收并注销,捕捞渔民全部退捕,全县已无捕捞许可证和捕捞渔民;2021年,万年县将乐安河(万年段)列入禁捕区。同时,蔡宝某、蔡保某所用网具,经万年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辨认,网具层数≥2,鉴定为三层刺网,属禁用渔具(二层及以上刺网)。蔡宝某、蔡保某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符合相关入刑标准,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3月3日晚,群众举报,有人在鹰潭市白露河西湖湿地公园附近水域违法垂钓,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立即安排4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发现当事人陈某正在使用视频辅助装置进行垂钓,执法人员当即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视频辅助装置进行垂钓的行为,并对违法垂钓器具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视频辅助装置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有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积极改正措施,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4月3日,鹰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使用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带视频辅助装置的垂钓器具一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0日凌晨1时,上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在阳明湖上犹水域进行日常巡逻,巡逻至梅水窑下段时,发现两名划船男子神色慌张,正往湖里丢弃东西。执法人员现场对两名男子的身份进行核实。

  经调查发现,张某铮、陈某强两人协商,于4月9日22时从崇义县李坑出发到阳明湖上犹水域梅水窑下段使用升压电鱼设备电鱼,民警现场扣押各种不同大小品种的鱼类163.7斤。经连夜突审,张某铮、陈某强两人对电鱼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从2022年4月开始,伙同陈某明在阳明湖上犹水域电鱼20余次。

  经调取张某铮等人的微信支付记录,发现张某铮、陈某强、陈某明把非法捕捞的鳜鱼以60~7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籍男子汪某征,将非法捕捞的鳡鱼销售给崇义籍男子刘某森,将捕获的其他品种鱼在市场上零售,非法获利10余万元。

  张某铮、陈某强两人的非法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移交至上犹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调查处理。上犹县公安局于4月10日分别对张某铮、陈某强予以刑事拘留,并于5月15日分别对张某铮、陈某强执行逮捕;非法收购和销售禁渔区、禁渔期渔获物的汪某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月22日,上犹县公安局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5月16日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武宁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武宁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在庐山西海(武宁辖区)石渡乡唐家桥附近水域,查获俞某、刘某两人利用背负式一体机电力捕鱼,非法捕捞渔获物主要有鲫鱼、鳜鱼、翘嘴鱼共计3.4公斤。

  经立案查明,两名当事人属合伙作案。当日,武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俞某、刘某进行立案调查。6月5日,武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俞某、刘某二人作出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电鱼工具,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19日18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永修县渔政执法大队在鄱阳湖永修县吴城镇荷溪渡口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余某国驾驶的车辆上有9套渔具和大量渔获物翘嘴鲌。经称重,渔获物共计200.23公斤。

  经立案查明,余某国、张某超、邹某等6名当事人属团伙式作案,该团伙于当日开车至鄱阳湖永修县吴城镇松门山瓢牙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永修县渔政执法大队经立案调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永修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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