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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在长江钓鱼哪些情况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3-06-07 10:36人气:78

  ● 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0余件。

  ● 在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中,全市共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450余件,抓获嫌疑人1000余人,侦办的渝黔桂“2·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举摧毁跨渝黔桂三地的非法捕捞重大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2人、现场查获渔获物700余公斤(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芝麻剑鱼),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 在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近30件,侦破的一起非法采矿部督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追回赃款300余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黄志胜介绍,污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常见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汽车电瓶、废油漆、废盐酸、废硫酸等)三吨以上;

  ●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污染物,均属于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常见工业生产中,电镀、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产生的废水,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外排废水中也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群众难以直观判别污染物的性质,很难区别是一般环境违法还是环境犯罪,因此群众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后,可拨打政府公开投诉电线”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10”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录重庆市公安局网站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会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

  黄志胜介绍,根据重庆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禁钓期、禁钓区外,是可以在长江流域进行垂钓的。

  ●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合川大口鲶自然保护区)、奉节县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自然保护区”等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止垂钓;

  ●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属于禁钓期,全市754条禁捕河流均禁止垂钓;

  ● 除开水生生物保护区和禁钓期外,每名垂钓者允许使用一根鱼竿(鱼线)不超过两钩(钩宽不超过2cm)的钓法进行休闲垂钓。

  ● 垂钓过程中,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线个及以上)等钓具属于禁用渔具,采用此类钓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小布丁呼吁广大的钓鱼爱好者,要遵守国家“十年禁捕”相关规定,不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长江水域生态渔业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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