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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谁的“渔网”触了“法网”?

发布时间:2023-06-07 22:50人气:120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近日,被告人牟某于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在清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利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2022年8月15日下午,被告牟某邀约牟某洪、段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去电鱼。牟某三人驾车到达团堡镇大树林清江河栏河坝附近,携电鱼器、胶靴、头灯、钓具等工具到清江边钓鱼。后牟某提出钓鱼太慢,便背上电鱼器,手持捕鱼杆下河电鱼,牟某洪用渔网网鱼,段某持鱼桶装鱼。至23时许,三人非法捕捞“参子鱼”、“洋鱼”等十余条。三人返回停车处途中,公安民警将牟某、段某抓获,牟某洪则携鱼获逃离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牟某三人共计购买8000尾草鱼在利川市清江河城区段放流,进行水生生态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牟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牟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牟某自愿购买鱼苗在清江水域放流,已进行水生生态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牟某的犯罪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综合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划定一定的范围,在一定期限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恩施州政府发布的《关于恩施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恩施境内清江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禁用的工具:2021年10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其中包括刺网、围网、地拉网等网具,定置延绳真饵单钩、漂流延绳真饵单钩等钓具,拖曳齿耙、拖曳泵吸等耙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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