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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爬树摔伤向塘主索赔25万?

发布时间:2023-12-10 13:28人气:6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讯(通讯员 侯玉婷)常德一市民尹某到王某经营的鱼塘钓鱼,因爬树解鱼钩从树上摔下造成九级残疾,事后向鱼塘主王某索要25万余元赔偿。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12日,尹某与龚某、陈某、姚某等四人相约到市区王某经营的渔塘钓场钓鱼,尹某支付了钓鱼包干费。7时30分左右开钓,8时左右龚某为尹某帮钓时将渔钩甩至树上挂住了没有取下,尹某自己爬上树去取鱼钩,因受力的树枝被压断,尹某从树上大约3米高处摔下受伤。当日到医院治疗,12月27日出院。经尹某个人委托鉴定,尹某T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钓场经营管理人,对其接受的钓者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的义务有一定的范围,以其提供钓鱼的经营范围、管理能力的合理范围确定。渔塘旁自然生长的树木本身没有危险性,若要求王某对树木加以围拦、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显然超过了其作为钓鱼场所经营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攀爬树木到高处的危险性,而不应当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爬树到高处取鱼钩,从高处掉下摔伤是尹某本人的过错,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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