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鄱阳湖十年禁渔工作,针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春夏夜多发的特点,都昌县公安局联合渔政部门主动出击,对全县重点水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夜间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3月14日凌晨,水上派出所联合渔政执法大队,对鄱阳湖都昌水域开展联合巡逻执法时,发现在鄱阳湖都昌县芗溪乡井头村水域疑似有人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抓捕。但该人员十分警觉,发现有人过来就立即驾船逃离,现场遗留渔获物数十公斤。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搜查,找到隐藏在水草中的作案塑料船和渔具,并成功锁定了嫌疑人江某安。
3月15日,江某安(男,58岁,都昌县芗溪乡人)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其于3月13日晚,使用20余副三层刺网,在鄱阳湖都昌县平池湖水域非法捕捞鲫鱼、鳊鱼的犯罪事实。目前,江某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月30日下午,县局接到渔政部门移送汪某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3月29日晚上10时至11时许,汪某孙使用电鱼工具在鄱阳湖都昌县周溪镇泗山村汪家水域电鱼,当晚11时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收缴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数斤。经审讯,汪某孙对其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