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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俩村民非法捕鱼获刑!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24-01-11 23:42人气:166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对被告人孙某某、韦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二人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兴义市南盘江镇红椿村村民孙某某到兴义万峰湖红椿坡亩水域,采用架设抬网、灯光诱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孙某某非法捕捞翘嘴鱼、白条鱼等鱼种合计19.80kg。

  2020年4月27日凌晨5时许,兴义市桔山镇新建村村民韦某某在兴义泥凼镇江边村未学组水域捕获翘嘴鱼63条,共重6.59kg,并当场收缴其作案工具。

  经查,孙某某、韦某某所用的渔具渔法属于禁用渔具渔法、所捕捞的水域属于禁渔水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

  “爱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必将受到严惩,你们的行为不仅是在贪图小利,而在是犯罪。”审判长夏玥当庭训诫。

  “我们错了,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但心存侥幸,代价惨痛。”庭审时,孙某某、韦某某认罪悔罪。

  法院分别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庭综合两案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孙某某、韦某某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即向其二人实施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鱼苗若干条。

  法官助理李佳伲介绍,兴义市法院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自2020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受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4件,审结18件,22名被告人被处以刑罚。其中17起案件20名被告人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截止目前,判令增殖放流鱼苗共计31982尾。

  “万峰林环保法庭将始终坚持‘绿山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为‘户外胜地,百花兴义’保驾护航。”万峰林环境保护法庭负责人、员额法官夏玥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作、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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