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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的是“渔网” 触碰的是“法网”

发布时间:2024-02-02 08:09人气:135

  2023年4月27日,前锋区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审结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龙某、蒋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一案。

  2022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将被告人汤某某送到广安市广安区白马乡渠江老虎口码头划船。后二人分别前往渠江红旗码头,从红旗码头出发将船往广安市广安区温家溪码头方向划行。到达渠江温家溪段后,二人将准备好的渔网撒入渠江内捕鱼。后张某某、汤某某又将船划行至渠江红旗码头段利用渔网在渠江内捕鱼。

  2022年3月3日5时许,公安民警巡查挡获了张某某、汤某某,现场查获渔获物36尾以及渔网、充氧机等作案工具。经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汤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认定,确认36尾鱼样本为鲤、鲫、草鱼、鲢、武昌鱼、斑点叉尾鮰、方氏鯝等7个物种,鱼样本重量共计40.4千克,其中方氏鯝为列入《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2016)的易危(VU)物种;对张某某、汤某某使用的渔网认定属于三重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张某某、汤某某非法捕捞的流域为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流杯村红旗码头渠江流域,该流域属于渠江黄颡鱼、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

  后又查明张某某、汤某某二人在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多次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流杯村渠江流域利用渔网进行非法捕捞。其间张某某、汤某某向前锋某火锅店老板蒋某某贩卖大河鱼共计12次,渔获物重量共计约1000斤,非法获利21845元。广安区某鱼庄老板龙某自己或安排陈某某联系收购张某某送来的非法捕捞的大河鱼22次,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约2700斤,非法获利5万元。

  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获物价值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张某某、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获物价值为72736.1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436416.6元。

  庭审中,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的相关赔偿费用亦表示认可,并在开庭前主动缴纳部分生态修复费用,积极履行渔业生态修复义务。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五被告人还需连带支付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直接损失及相应的渔业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五被告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战略资源,是人类生产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导致渔业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树立了新时代环保司法新理念,打击和震慑了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增强公众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对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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