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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3-02 10:00人气:140

  2023年3月27日,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章贡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章贡区红旗大道26号15#店面章贡区小邹渔网店销售禁用渔具,现场发现三层刺网24副、定置网1副、折叠式伞状地笼1个、爪魔牌鱼钩55个,经问询,当事人邹桂林承认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事实。截至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邹桂林销售禁用渔具三层刺网17副,销售金额765元,违法所得765元。

  当事人出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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