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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强攻坚】撒下渔网收获的却是刑罚和公开致歉

发布时间:2023-05-27 07:22人气:108

  2022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兴雄、周明健相互邀约捕鱼,后李兴雄驾车载周明健并携带三张渔网前往丽江市古城区团山水库,二人将车辆停放于罗城村附近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后步行越过团山水库外围铁丝网进入库区,在库区内撒网捕鱼一次(无渔获)。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遂将装有渔网的背篓丢弃并逃离现场。2022年7月24日,李兴雄、周明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查,李兴雄、周明健捕鱼的地点为团山水库,该水库属于漾弓江流域,漾弓江属于金沙江(长江干流)主要支流,为禁渔区,该区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禁捕,禁渔期十年。经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李兴雄、周明健使用的2张三重刺网及1张单片刺网均为《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刺网渔具渔网。

  同时,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在有影响力的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雄、周明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二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兴雄、周明健拘役一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渔网三张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二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人李兴雄、周明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丽江市级媒体(丽江热线)上公开赔礼道歉。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生态系统、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大群众要增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做“护鱼人”,不做“捕鱼人”,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为了蝇头小利及口腹之欲而落入法网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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