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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是“小事”终酿成“大错”

发布时间:2023-05-30 01:56人气:76

  近日,栖霞区人大代表、栖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栖霞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代表以及八卦洲街道部分村(居)民代表等十多人参加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组织的一场特别听证会,让参会者亲身体会到我们原本习以为常的“小事”却酿成“大错”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一万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12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江滩涂水域,使用俗称“挑网”的渔具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23尾,重量不足0.5公斤,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后经渔具渔法鉴定机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为“推移抄网”,其网目尺寸小于农业农村部关于“推移抄网”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属于禁用的渔具。

  当事人二俞某某,于2021年3月13日15时许,在栖霞区八卦洲柳林山庄附近的长江防洪堤向江一侧江滩的坑塘中,使用俗称“丝网”的渔具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29条,重量不足0.5公斤,被街道护渔员巡查发现并及时通知派出所出警抓获。后经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为“刺网”,其网目尺寸小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刺网”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属于禁用的渔具。

  检察机关认为,万某某、俞某某违法捕捞时间、地点为长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的捕捞工作具为禁用的渔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邀请相关专家对损失进行论证并作为赔偿依据。鉴于万某某、俞某某违法捕捞的渔获物较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并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对两位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现场移交区农业农村部门作行政处罚。

  万某某、俞某某当场接受听证会所认定的生态赔偿损失,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和1500元。参会人员一致认同这样的处理方式,即落实了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政策,又更好地推动刑事与行政司法无缝衔接、双向衔接,实现惩治、教育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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