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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注意了有人在湘江边网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5-31 04:45人气:148

  今年8月初,由于闲着无聊,张某强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北辰定江洋附近游玩。期间,张某强萌生了买渔网来江边网鱼吃的想法。

  8月12日,张某强在开福区湘江世纪城附近花了120元,购买了两张“三层刺”渔网,一张长为40米,另一张长为35米,高均为1米。回家后,张某强找来两个大的空矿泉水瓶绑在渔网上,作为标记。

  8月16日凌晨2时,张某强来到北辰定江洋水域将事先购买的两张渔网放进江里。当天早上6点半,张某强兴致勃勃地前来收网时,不料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抓个正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具2张,渔获物野杂鱼2.1公斤。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年7月1日起该涉案水域常年禁渔。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规定,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8厘米;张某强使用的三层刺网中间网目尺寸为2厘米,小于规定的8厘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小于网目尺寸的渔具,是禁用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要渔具的网目不得小于下列标准:中速网囊网9厘米,三层刺网中间层网衣8厘米,刺网(丝网,不含刁子网)7厘米,流刺网12厘米,稀大网取鱼部分网衣7厘米,卡子钓的卡子长度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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