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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9-02 07:49人气:171

  2022年12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易*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三层刺网1副,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4日,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袁州区下浦派出所民警电线日傍晚,有一名男子去下浦派出所自首,主动供述其于9月15日凌晨在袁河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获取非法渔获物约0.4kg的违法事实。当日下午,在袁州区下浦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当事人易*欢携带渔具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经执法人员查验,渔具为三层刺网,网目小于4cm,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赣农通告〔2020〕2号),属禁用渔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等。当事人易*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典型意义:袁河袁州区段(不含中心城区段)不属于“五河干流”重点水域,未划定禁渔区、明确禁渔期,一直以来,沿河群众“靠水吃水”观念顽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现象偶有发生,虽经多种途径宣传引导、批评教育,但有的违法人员认为相对使用电力非法捕捞,使用禁用网具捕捞“不怎么破坏资源”,甚至有“电鱼才违法、网鱼不违法”的错误观念。为向社会传递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禁止使用三十二种禁用渔具渔法的通告》,对在非禁捕区、非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到派出所坦白有关情况,到农业农村部门接受调查,且当事人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了从轻的行政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宣传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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