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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非法捕捞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3-09-07 05:56人气:62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司法公开的要求,深入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树立高质量标杆,缓解人案矛盾,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推出

  8月31日上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双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琼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建勋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2月26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了《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潇水河双牌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并在各码头及村口要道设置了永久性《政府禁渔通告》标志。通告明确,2020年1月1日0时起,湘江潇水河双牌段光倒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双牌县五里牌电站坝基至江村镇码头河段),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3年4月17日晚,郑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止捕鱼的潇水河水域麻滩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捕鱼。期间,郑某安排单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在岸上帮其望风,以避免被执法人员发现,并于次日凌晨捕获渔获物,在返回途中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重,其捕捞的渔获物共计45.15公斤。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湘江潇水河双牌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经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认定,其造成损害需承担的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为9534元。

  2023年6月14日,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于6月20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双牌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郑某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而遭受破坏的湘江潇水河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修复,法院还判令郑某支付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534元,用于从县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四大家鱼”鱼苗(鲤鱼、鳙鱼、鲢鱼、草鱼),放流至潇水河水域。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不容小觑。本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精办“小案”,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实施非法捕捞的河段,位于湘江潇水河双牌段光倒刺鲃拟尖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为永久性禁渔区;其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该渔网网眼小、捕捞强度大,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同时也对该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造成了破坏。

  本案的审理中,双牌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抽选了两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通过追究行为人的修复生态责任,对潇水河水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害进行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接下来,双牌县法院还将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优化潇水河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注入司法力量,努力践行“守护好一江碧水”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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