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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渔网落“法网”禁渔期捕捞“刑了”

发布时间:2023-10-22 22:37人气:64

  “禁渔期”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捕鱼人吴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淮河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在寿县涧沟镇淮河水域禁渔区内使用三重刺网捕鱼,并于202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在上述水域捕鱼时被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寿县农业农村局分类、称重,吴某所捕捞的渔获物分别为链罐鱼、鲤鱼等常规鱼类及野杂鱼,其中,常规鱼数量20条,重30.79千克,野杂鱼重24.41千克,合计重55.2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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