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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禁渔期非法捕捞“地笼网”捕鱼犯罪!

发布时间:2024-01-09 10:57人气:183

  近日,象山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俞某、赖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及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明知是禁渔期期间仍驾驶其所有的钢质泡沫船至象山县墙头镇西沪港黄溪江附近海域,并将禁用渔具地笼网网具10顶放置在该海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被告人俞某、赖某明知是禁渔期期间仍驾驶上述钢质泡沫船至上述海域收网时被县水利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登临被告人俞某、赖某驾驶的钢质泡沫船执法检查,扣押被告人俞某、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的禁用地笼网网具10顶。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地笼网网具10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以及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规定,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被告人俞某、赖某使用的地笼网网具,属于禁用工具!

  地笼网是一种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的捕鱼工具,被称为“绝户网”,由于网目过小,鱼虾一旦进入便很难出逃,这也使得各种鱼类无论大小悉数被捕,致使渔业资源和生态坏境遭到严重破坏。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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