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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不能自证数量 能否要求核减价款

发布时间:2024-03-02 10:01人气:134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买方自称有货物需要退还卖方,但就退货货物的具体数量未与卖方商定一致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能否在结账中要求卖家核减价款?9月15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小鱼厂与陈中长期有业务往来,小鱼厂向陈中销售各种规格型号的渔网,陈中采取滚动付款的方式给付部分货款。至2020年7月15日,小鱼厂向陈中送了最后一批渔网,该送货单上载有所送渔网的规格、数量、单价,共计26件2103.6kg,货款未付33393元,并注明已收微信转账5万元,合计所欠货款数额为290700元。因陈中未支付该笔货款,小鱼厂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鱼厂陈述,截止2020年11月7日,陈中尚欠货款132700元,如果陈中有本厂提供的9股6渔网需要退货,在其结清货款后可以按照退货程序处理。

  陈中辩称,有一批1.2吨的9股6渔网存放在仓库,需要退回小鱼厂,对该批渔网的货款2.2万元应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要涉及9股6渔网的货款2.2万元应否扣除问题。被告陈中主张小鱼厂承诺其退回案涉9股6渔网,应从小鱼厂主张的案涉货款中直接扣除。尽管原告小鱼厂承诺可以做退货处理,但陈中未就其保存的9股6渔网数量与小鱼厂核对确认,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问题不予理涉。陈中对此如有异议,可另案主张。据此,判决被告陈中向原告小鱼厂给付货款132700元。

  一审判决后,陈中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以数量或金额的确定性为前提。本案中,陈中自称有1.2吨9股6渔网需要退回小鱼厂,但是对于渔网的具体数量其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和小鱼厂协商一致。因此,对于其要求在总货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货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琳璐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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